就行政强制说明理由的运作过程来看,它是一种行为方式,是由行政系统实施的一种行为,当然,这种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1997年—1998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按照宪法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最高法院院长应以审判权为己任。
[13]参见任建新履历:1988年—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此外,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最高法院院长的职权还包括监察权、法官等级评定权与批准权。然而,历任最高法院院长鲜少行使这一职权。最高法院院长逻辑上可能的权力专横、行为恣意事实上只剩下执政党内部的党纪约束。
如2002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要求抓紧做好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的换届准备工作。从这十任最高法院院长的选任到他们的职权行使无一不突破了我国宪法及法律对最高法院院长这一职位的规定。这说明,科学界自身也对专家的作用保持怀疑。
但是,两者又都同时承担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承担食品安全标准拟订与技术管理,食品安全标准的咨询、答复、研究和交流。食盐加碘并未造成我国居民的碘摄入过量。然而,它也曾被视为避之不及的瘟疫,碘盐致癌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4条。
实践中,卫生部先后确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作为评估技术机构。SeeJerry L. Mashaw,Small Things Like Reasons Are Put in a Jar: Reason and Legitimacy in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70 Fordham LawReview,17(2001). [34]在风险评估实践丰富的美国,风险评估肇始于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增强其决策的分析性,而后经由立法确认而推广。
[63]考虑到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本身就是负责碘缺乏病防治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可以说,其负有推广碘盐的政治压力。考虑到同行评审范围有限,且承担评审职责的科学家可能并不会专门为于己无关的风险评估投入精力详尽分析。2.改革评估专家的遴选程序。[55]毕竟,统计关联无法排除偶然巧合或者其他因素影响,那些否认食盐加碘与甲状腺疾病相关研究成果的观点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样本选择不科学无法排除偶然性。
[5]《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为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加强对食盐加碘工作管理的函》(2005年2月17日)。 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风险治理视野下食品安全法治研究(项目编号11BFX096)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面上项目政府规制风险的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SM201110038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61]这实际反应了评估委员会对风险持乐观态度的倾向——如果谨慎一些则可能采用超过适宜量作为标准,毕竟风险本来就只是一种可能性,可能存在较低风险也是风险。[3]而且,未来的目标是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
[15]针对这些质疑,滕卫平课题组亦有回应,他们提出:课题组研究证明当地水中含有的氟、硒、锌对甲状腺功能没有影响。例如,要对食盐加碘引发的健康风险进行评估,显然需要掌握这一措施可能引发碘过量的人口数据,包括影响人口的规模、构成、分布等等。
它包括两个部分:数据公开修正案(data access)要求联邦机构要根据《信息自由法》,建立程序,确保公众能够查阅通过联邦资助而形成的科学数据。因此,要有效评判任何一份风险评估报告的质量,必须能够充分地了解其基础数据的科学性:研究是如何进行的、统计采用了何种方法、推算使用了何种模型,等等。
因此,同行评审并不能完全为评估提供背书。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要求成员国的卫生或者检疫措施应当建立在对人类健康、动植物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且评估技术应当考虑有关国际组织的建议。[39]《食品安全法》第23条。[46]事实上,为了论证这一核心观点,《碘盐风险评估》首先不是评估食盐加碘的风险,而是论证全民食盐加碘的益处,事实证明,USI(全民食盐加碘)是提高我国居民碘摄入水平,进而消除我国IDD(碘缺乏病)的有效措施,并很快得出结论,我国应通过继续实施科学的补碘策略来进一步巩固在消除IDD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果[47]。[35] 科学评估可以达到规范裁量、限制决策恣意的效果,也被一些国际组织用作防止主权国家形成贸易壁垒的手段。[70]有关法律也要求,相应的专家委员会只能就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
[46]有关成本效益分析及其在行政规制中的应用的介绍可参见高秦伟:美国规制影响分析与行政法的发展,《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6期。还有研究表明日本和冰岛作为世界上碘摄入量最高的国家,甲状腺癌发病率高于美国及其他国家,等等。
在此背景下,风险评估由于能够显著增强行政决策的论证基础,迅速获得一些发达国家监管机构青睐,[34]中国的《食品安全法》也借鉴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引入了这一制度。[33]然而,在现代风险社会,事实认定面临复杂的技术面向:哪些物质是有危害的?可能的危害有多大?答案往往处于科学前沿,上述食盐加碘危害性的争论远非个案,而是反映普遍的典型。
[72] 我国《食品安全法》虽然引入了风险评估制度,但未明确采用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两分的思路。暴露评估是识别特定物质影响或者潜在影响的人口,描述其构成与规模,给出暴露的类型、范围、频率和时间。
结合其他一些文献可以解释这种担忧的来源:方新曾提出,在科学服务于政府决策的过程中,曾遭到来自两个方面的质疑与批评,一方面,有些人批评决策者没有付出足够的努力去获取高质量的科学建议,或者有意识将政治与科学混为一谈。虽然这两种方法已经受到广泛认可,但均存在大量不确定性: 就动物实验而言,人体组织结构、再生系统与动物并不相同,代谢机理也存在差异,且实验状态下动物接触的化学物剂量与真实生活中人类接触的剂量差异巨大,动物观察的结果是否能够以及通过何种模型推演于人类,争论巨大。如果不正视这一问题,我们向科学寻求庇护的努力,可能反而成为阻碍思考的围墙,并最终破坏科学的权威。[27] 此后,卫生部门的决策似乎也并未完全依据风险评估报告,2011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下调了盐碘含量的指标。
以《碘盐风险评估》对碘可耐受最高摄入量(超过该量即是不安全的)的分析为例,美国FNB和加拿大卫生联合制定的成人标准为1100μg/d,欧洲食品科学委员会定为600μg/d,相差近两倍,而我国营养学会定为1000μg/d,接近美国标准,偏宽松。让政策的部分权衡更加清晰,使民主机制与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规范。
另一方面,由于科学知识的不确定性,以及科学家经济人属性,又使得他们可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解读科学知识。因此,风险评估活动中具有政策含义的决策必须透明。
引用了一位学者长期摄入过量的碘可使甲状腺癌的发病率增加的研究,但最终结论仍然认为无明确的科学证据表明食盐加碘或者碘摄入过量与甲状腺肿瘤的发生相关。[53]王晓:碘盐论战,《瞭望东方周刊》2009年第37期。
针对碘过量的担心,2009年,卫生部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了我国不同地区居民碘营养状况的潜在风险。[23] 2010年5月1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发布《碘盐风险评估》,报告认定,虽然已有明确科学证据表明碘过量会导致健康危害,但目前尚无明确科学证据表明食盐加碘或者碘摄入过量与甲状腺肿瘤发生相关。其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由政府举办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75]其本身即长期、深度参与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引入公告评论可以视为同行评审的延伸,它可以在更广范围内进行讨论,并给利益相关群体的科学代表提供参与的机会。
[1]此后,医学证据证明碘缺乏还会造成儿童脑发育障碍,碘缺乏遂上升为影响人口素质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卫生问题。[50]就食盐加碘而言,它更是通过强制性的国家行动改变了风险分配的版图,一些群体被强加了本来没有承担的风险。
上述不确定性是内在于评估科学自身的,无法根除,它本质上反应了现代科学的局限性:科学证据并不能证实(prove)任何事情,而只能建构某种事情为真的可能性(probablitiy)。[38]这意味着,由专家主导的风险评估只回答科学问题,它只是构成决策基础的一个维度,而非全部——最终的决策还需要权衡其他关政治、经济、社会因素。
因此,当科学家成为政策的影响者,能否坚持按照科学原理进行评估存在疑问。[13]参见关海霞、滕卫平等,不同碘摄入量地区甲状腺癌的流行病学研究,《中华医学杂志》2001年第8期。